(2013)黄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宝录诉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录,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679号原告马宝录,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XXX。委托代理人陈欢,山东诚公(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芳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赵芳洲,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立、刘春荣,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