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3)蓝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委托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权利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抚养费1600元(2014年5月—2014年12月),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4050元用以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已领取案件款,故(2013)蓝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014年5月—2014年12月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蓝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2014年5月—2014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