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龙盗窃罪,王龙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74号罪犯王龙,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1997)唐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因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保北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余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龙在2011年6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八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