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商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京红、高胜、赵宾、高岩、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京红,高胜,赵宾,高岩,赵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第1318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29号。被告:蒋京红。被告:高胜。被告:赵宾。被告:高岩。被告:赵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京红、高胜、赵宾、高岩、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超敏审 判 员 邹庆国人民陪审员 程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