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佟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佟某,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顺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家武。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佟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温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