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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宗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菊,唐玉贞,陈祖兴,杨梦茜,陈诗梦,吕宗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菊,女,1987年1月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系被害人陈建明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玉贞,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被害人陈建明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祖兴,194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被害人陈建明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梦茜,200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诗梦,201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五原告人委托代理人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吕宗海。辩护人张红,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宗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人代理人黄磊,被告人吕宗海及其辩护人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凌晨0时3分许,被告人吕宗海无证驾驶无号牌“五心康鹿”牌电动三轮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从经开区南一路方向往成龙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车城东五路“立邦漆4号门”路段时,与在道路中半蹲于无号牌“2699”牌自行车旁边的陈建明相撞,致陈建明受伤。后被告人吕宗海将被害人陈建明扶到路边草坪上,发现被害人陈建明身体状况不行的情况下驾车逃逸。被害人陈建明后被过路群众发现并报警,经120医护人员确认已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宗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4年8月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吕宗海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当日15时许,被告人吕宗海被传唤归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吕宗海赔偿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61218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菊系被害人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祖兴(1945年3月25日出生)、唐玉贞(1947年11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父母,两人共有子女3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梦茜(2008年10月12日出生)系与被害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诗梦(2012年7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之女。被害人陈建明系城镇居民。案发后,被告人吕宗海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158000元,取得被害人部分家属的谅解。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共同确认被害人的损失为丧葬费20897.5元,死亡赔偿金447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772.5元(均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扶养年限唐玉贞计算12年,陈祖兴计算10年,杨梦茜计算13年,陈诗梦计算16年),共计602030元,其中被告人吕宗海承担60%,计361218元,扣除已支付了158000元,被告人吕宗海还应承担2032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的一致陈述,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吕宗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吕宗海未办理驾驶证的网上查询工作记录,“五心康鹿”电动三轮车车辆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登记表,天网监控录像(光盘二张)及光盘制作说明,事故发生时间确定记录,情况说明,通话清单,陈建明基本信息,陈建明的死亡证明,龙公交认字(2014)第00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谅解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户口本,户籍证明,结婚证,(2010)绵竹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证人毛某某、孟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宗海的供述,(成)公(交)鉴(病)字(2014)0208018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4)病鉴字第096号法医学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3017号、30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宗海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吕宗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宗海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宗海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以双方在庭审中共同确认的金额为准。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吕宗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宗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吕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孟菊、唐玉贞、陈祖兴、杨梦茜、陈诗梦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32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羽巾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江佩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桂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