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壕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马某某,男,1988年6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朱某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