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执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加磊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执字第0003号罪犯张加磊,农民。2014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4)安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罪犯张加磊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九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海安县司法局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加磊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安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张加磊在缓刑矫正期间不思悔改,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吸食毒品并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5年1月17日被海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海安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张加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撤销罪犯张加磊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加磊于2014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九个月。后本院向海安县司法局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该局对罪犯张加磊进行监督管理。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罪犯张加磊在位于海安县城东镇洋蛮河花苑某室的家中吸食冰毒;2015年1月16日下午,罪犯张加磊在家中向张加程提供冰毒,并与张加程一起吸食冰毒。当日21时许,罪犯张加磊被海安县公安局查获。2015年1月17日,海安县公安局对罪犯张加磊作出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交海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加磊的供述,书证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书、海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加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本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但其不思悔改,吸食毒品并向他人提供毒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海安县司法局的建议,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加磊宣告缓刑三年九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加磊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7月16日至同月23日被刑事羁押8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晓莉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人民陪审员 郭仲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