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玉刚抢劫、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35号罪犯孙玉刚,又名XX,黑龙江省泰来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玉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玉刚及同案被告人蒋建超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冀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孙玉刚的定罪量刑部分。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玉刚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玉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