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薛袁与王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袁,王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702-2号申请执行人:薛袁,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德洋,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德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洋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袁与被执行人王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266208.00元,未执行标的2662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德洋银行暂无存款,其两处房位于本市建设西路147号406室房产已抵押到银行,位于本市马塘小区的别墅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