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长胜与张荣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胜,张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49号申请人:刘长胜,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荣生,男,194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长胜、张荣生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曾立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长胜与张荣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6日经石首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荣生住院药费、检查费凭票据由刘长胜承担;二、刘长胜一次性赔偿张荣生护理费及因该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等共计贰仟陆佰元整(2600元),张荣生今后不得再向刘长胜要求任何医疗及补偿费用;三、本案一次性调解结案,经双方签字生效,以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复议和纠缠。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长胜、张荣生于2015年1月16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