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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46号原告:合肥市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贾贤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爽,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武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传升,该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作出了(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方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贾冬年和张玲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长沙路与天山路交口滨湖假日花园万国农贸*-**/*-**中/*-**上(房地权证号:合产字第**、**)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翔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