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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上官翰昌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官翰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080号罪犯上官翰昌,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岩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翰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上官翰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上官翰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上官翰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六月至二0一四年十月累计获得嘉奖二十二点八分,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获得监狱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上官翰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上官翰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