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董效治与潍坊中基彩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效治,潍坊中基彩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9-3号原告:董效治。委托代理人:韩海平,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中基彩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夏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乔嘉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效治与被告潍坊中基彩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效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计2150元,由原告董效治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