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松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松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05号罪犯周松柏,男,又名周海天,生于1977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成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松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周松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松柏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松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松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