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4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23时8分许,被告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浙j×××××的小型轿车沿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从东往西驶经富南路308号路段,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杜桥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物证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