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发明与许炳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明,许炳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林发明,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许炳正,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林发明诉被告许炳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惠琳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炳正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发明诉称,2014年7月22日,被告许炳正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去现金10000元,约定月利息3%,并出具一张借条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许炳正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炳正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被告许炳正因需用资金,向原告林发明借去人民币1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林发明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向林发明借来人民币10000元正壹万元正,借款人许炳正,2014年7月22日”。借款后,被告许炳正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林发明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由被告许炳正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许炳正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林发明与被告许炳正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许炳正负有清偿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林发明可随时催告被告许炳正还款,被告许炳正经催告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林发明请求判令被告许炳正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许炳正经催告后仍未能还款,依法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催告后仍未能偿还的逾期利息,原告林发明向本院起诉之日可视为被告许炳正逾期还款之日,因此,该诉讼请求应依法调整为从起诉之日(2015年1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标的额为福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标的属于该限额之内,应实行一审终审。被告许炳正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炳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发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许炳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许惠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旭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