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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5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冠宇与王跃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冠宇,王跃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5177号原告孙冠宇,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冬,男,生于197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跃章,男,生于1957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段凤毅,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冠宇与被告王跃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冠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冠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毛 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