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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成新诉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新,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孙成新被告: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新与被告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成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克迪热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