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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立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州市紫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紫盛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立保字第22号申请人:惠州市紫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五一村光耀荷兰小城9号楼4层0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世友,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镇隆镇高田富茂工业有限公司B区1栋。法定代表人:黄邵。申请人惠州市紫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镇隆支行的账号为44231701xxxx08504账户内的资金10万元。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已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受理后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镇隆支行的账号为4423170xxxx008504账户内的资金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上述查封冻结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查封冻结财产的解除查封冻结、转移支付、转让、抵押、赠与或其他形式的业务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国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秋果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