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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三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晓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王晓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路1211号。负责人张鹏,该营销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委托代理人边杰,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简称人保轩宇服务部)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轩宇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李佳,被上诉人王晓的委托代理人边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9日原告王晓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为其冀F×××××号宝马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动车损失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436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同日,原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及河北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上签名。2013年8月13日约23时许,望都县突降暴雨,望都中学门口因地势低洼,造成较深积水,原告所有的冀F×××××号宝马小型轿车被淹于水中,后被施救拖离现场进行维修,该车在保定轩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共花费149947元。原审法院认为,王晓与人保轩宇服务部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保险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013年8月13日23时许,王晓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积水造成车辆淹于水中导致损坏,后该车修理共花费149947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保轩宇服务部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家庭自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条款与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均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告车辆受损的情形应适用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故原审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晓保险赔偿金149947元。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负担。一审判决后,人保轩宇服务部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由被上诉人王晓亲笔签字的投保单提示等证据,表明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明确说明了免责内容,被上诉人签字表示对内容明确知晓,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付,上诉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晓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的问题,一审判决之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并不是因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而判决其承担赔付责任,而是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法条,判决其承担赔付责任。由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的第四条中确有“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等,也就是说,因暴雨所致投保车辆受损,保险人依此条款应承担赔付责任。而该条款与上诉人所称已尽说明义务的“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不一致,且双方各自适用该格式条款会作出两种以上的对各自有利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从而判决提供格式条款方即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原审卷第21、22页有保定市气象局、望都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均证2013年8月13日夜间事发地出现过暴雨,一审判决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判处结果并无不妥。二审中上诉人并未新的提供证据,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审中虽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苑汝成代理审判员  曲��代理审判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盛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