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瑞有、郑国武与郑国武、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有,郑国武,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77号原告:王瑞有。委托代理人:张振霄。被告:郑国武。被告:刘伟。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瑞有诉被告郑国武、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月6日以双方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