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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