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红清与南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清,南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755号原告陈红清,木工。委托代理人王跃怡。被告南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教育路27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陶跃明。委托代理人丁连冲、林小芝,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红清与被告南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跃怡、被告南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连冲、林小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清诉称,2014年3月,被告在其承接的南通龙源风力发电公司二期工程工地招聘职工,原告与其他工友一同应聘,于3月27日到工地报到上班,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原告的工种为木模工。6月22日下午15时许,原告在施工中不慎被电动切割机割断左手小指。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南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的受伤也不在被告工地上,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原告陈红清因左手外伤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小指不全离断”,住院治疗,行左小指清创、近指间关节融合内固定术,于2014年6月30日出院。同年年9月,原告以前述请求向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0月30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遂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为木工自由职业者,做这一行已有五六年,都是跟随个体老板至老板揽到的工程上务工,工资由老板年终结算发放。此次随个体老板张建国至被告承接的南通龙源风力发电公司二期工程工地务工。原告未按本院要求提供被告直接招聘其至工地务工、其工资由被告直接发放的证据。以上事实,病史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对基础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病史资料仅能证明其受伤治疗的事实,但对被告直接招聘其至工地务工、其工资由被告直接发放未能举证,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由被告直接招聘录用其至工地务工的事实。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指派提供有报酬的劳务是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的主张未有证据证明,对其要求确认与被告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红清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