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满亚平与李贞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亚平,李贞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满亚平,男。被告:李贞梦(又名李艳艳),女。原告满亚平与被告李贞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贞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亚平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1年,约定月息按1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贞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贞梦于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满亚平借款90000元用于经营,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借款月利息1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据中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被告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判决付未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贞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满亚平借款90000元及利息(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2014年12月11日至判决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36元(案件受理费2316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李贞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青松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人民陪审员 许林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