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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贾婉梅、被告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贾婉梅,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婉梅,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骆平济。委托代理人:张云舒,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被告贾婉梅、被告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5.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江晖审 判 员  任惠军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