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渠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守与英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行政撤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英,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渠行初字第2号原告李守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寇宜平,男,汉族。被告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峰,该局法制股股长。原告李守英以其户籍在被拆迁地要求被告渠县征收与补偿管理局依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3年)第三十条给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守英提出因其不在渠县居住,不符合《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3年)第三十条的规定,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守英经过案件审理后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对照征地拆迁政策规定不符合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撤诉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守英负担。审 判 长  张再平审 判 员  苏理华人民陪审员  张全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熊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