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翟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29号罪犯翟爽,别名石头,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1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翟爽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冀刑一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杨宜春、李志刚、牛成军,保定监狱干警李红霞、李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翟爽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翟爽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立功奖励1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故该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