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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艳萍与余万辉、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萍,余万辉,张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83号原告张艳萍,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号正荣融信现代城**座***单元。被告余万辉,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艳玲,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萍与被告余万辉、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艳萍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余万辉、张艳玲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张艳萍本人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余万辉、张艳玲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冻结原告张艳萍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