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明春与陕西三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春,陕西三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李明春。委托代理人陈名进。被告陕西三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生明,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春诉被告陕西三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李明春自感证据不足,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春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李明春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