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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宋成海、王永发与肖太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海,王永发,肖太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宋成海,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永发,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太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海、王永发与被告肖太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海、王永发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海、王永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海、王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0元,减半收取329.00元,由原告宋成海、王永发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