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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万燕飞与郑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燕飞,郑小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万燕飞。被告:郑小胜。原告万燕飞与被告郑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6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文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燕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9月18日,被告郑小胜向原告万燕飞借款6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一份予以确认,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及2014年10月17日前归还。期至,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燕飞借款本金6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小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