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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郭××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东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1992年出生。2014年8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寅,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霞出庭支持公诉,郭××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郭××伙同张××(另案处理)、冷×及冷×朋友(二人均在逃、冷×朋友姓名不详)在牡丹江市KTV歌厅打台球时,由郭××提议出去抓单(指随意找个人殴打)。23时许,郭××等四人从天王星KTV歌厅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走到牡丹江市东一条路牡丹街西侧肯德基门前的人行道上时,遇到被害人赵××一人行走,郭××等四人持甩棍等凶器上前对被害人赵××进行殴打。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冷×的朋友将赵××的裤兜内100余元现金及其佩戴的手表抢走。郭××在殴打赵××后怕其报案,将赵××掉在地上的手机拆开将卡取出后又将手机随手扔在地上,后与其他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左额颞部头皮挫伤伴头皮下血肿和右额顶部头皮挫伤伴头皮下血肿,均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8月7日,郭××在鹤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郭××亲属主动向被害人赵××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物证照片,赔偿收条,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赵××的陈述笔录,郭××的供述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郭××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依据上述理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