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与顾红兵、沈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顾红兵,沈建军,管小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邮政大楼。负责人朱丽,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洪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职员。被告顾红兵。被告沈建军。被告管小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与被告顾红兵、沈建军、管小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婧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