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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邓荣红、闫玉琳与闫玉琳、沈国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荣红,闫玉琳,沈国威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424号原告邓荣红,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田春晓。被告闫玉琳,男,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威,住辽宁村岫岩村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充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荣红与被告闫玉琳、沈国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荣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荣红撤回对被告闫玉琳、沈国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云霞审 判 员  刘瑞红人民陪审员  李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温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