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邓荣红、闫玉琳与闫玉琳、沈国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荣红,闫玉琳,沈国威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424号原告邓荣红,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田春晓。被告闫玉琳,男,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威,住辽宁村岫岩村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充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荣红与被告闫玉琳、沈国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荣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荣红撤回对被告闫玉琳、沈国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云霞审 判 员 刘瑞红人民陪审员 李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温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