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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华冰洋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冰洋,杨江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徽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华冰洋,男,回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杨江林,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申请人华冰洋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杨江林给付欠款185000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江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华冰洋借款185000元。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被申请人杨江林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戴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