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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波与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黄波。委托代理人王海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文汇路东侧名人国际花园13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代礼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波诉被告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黄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原告黄波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应按原告黄波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