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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昊与宋朝祥、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宋朝祥,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提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吴昊被执行人:宋朝祥被执行人: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朋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吴昊张申请执行宋朝祥、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朋(2014)德开执字第4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五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吴昊张申请执行宋朝祥、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朋(2014)德开执字第4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由本院执行。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