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XX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00497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12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桥沟派出所民警徐燕X、周龙X,协警孙国X、符乐X在盘查吸毒人员时,巡查至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大礼堂二马路处时,发现被告人王XX形迹可疑遂上前询问,不料王XX在徐燕X等人向其走来时,转身朝市场沟方向逃跑,民警徐燕X等人在出示警官证大喊“警察,别动”并向王XX逃跑方向追去,王XX边跑边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一边挥舞一边喊道“别过来,要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之后,被告人王XX跑到一建家属院门口时,被协警孙国X追上,王XX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伤孙国X的面部和左手,孙国X流血倒地。随后民警徐燕X追上来向王XX脸部喷射催泪喷雾,王XX用菜刀挥舞时将喷雾溅到徐燕X眼内,致使徐燕X双眼无法看清,这时王XX为逃避打击处理,用手中的菜刀将自己的腹部连割五刀,后趁赶到的民警周龙X和协警符乐X救治孙国X和徐燕X时逃离现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XX联系其朋友”喜X”和李X将其送到延安市人民医院救治,后王XX怕警察找到,又与“喜X”、李X离开市医院,谎称打架受伤在七里铺韩家窑则的社区诊所将伤口缝合,随后王XX与李X一直躲在韩家窑则的一出租民房内。2014年8月31日下午19时许,公安宝塔分局民警通过侦查确定王XX住处后,以办事处、派出所民警查户口的名义敲门,被告人王XX让房内的李X以有病无法下床为由拒绝开门,并手拿菜刀躲到门后与民警相持,民警在等待一个多小时后进入房间,王XX为逃避打击处理,用菜刀再次在腹部自残一刀,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砍民警孙国X之损伤属轻伤一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异议,辩称民警在执法时没有穿警服,也没有亮警官证,他怕社会上的人向其要账,人身受到伤害,才拿出菜刀挥舞,致被害人受伤,故他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2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桥沟派出所民警徐燕X、周龙X,协警孙国X、符乐X在盘查吸毒人员巡查至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大礼堂二马路处时,发现被告人王XX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被告人王XX因吸毒害怕被打击处理,在徐燕X等人向其走来时,转身朝市场沟方向逃跑,民警徐燕X等人在出示警官证并大喊“警察,别动”的情况下向王XX逃跑方向追去,被告人王XX边跑边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一边挥舞一边喊道“别过来,要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之后,被告人王XX跑到一建家属院门口时,被协警孙国X追上,王XX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在孙国X的面部和左手,孙国X流血倒地。随后民警徐燕X追上来向王XX脸部喷射催泪喷雾,王XX用菜刀挥舞时将喷雾溅到徐燕X眼内,致使徐燕X双眼无法看清,这时王XX为逃避打击处理,用手中的菜刀将自己的腹部连割五刀,后趁赶到的民警周龙X和协警符乐X救治孙国X和徐燕X时逃离现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XX联系其朋友”喜X”和李X将其送到延安市人民医院救治,后王XX怕警察找到医院,又与“喜X”、李X离开市医院,谎称打架受伤在七里铺韩家窑则的社区诊所将伤口缝合,随后王XX与李X一直躲在韩家窑则的一出租民房内。2014年8月31日下午19时许,公安宝塔分局民警通过侦查确定王XX住处后,以办事处、派出所民警查户口的名义敲门,被告人王XX让房内的李X以有病无法下床为由拒绝开门,并手拿菜刀躲到门后与民警相持,民警在等待一个多小时后强行破门进入房间,王XX为逃避打击处理,用菜刀再次在腹部自残一刀后被民警抓获。经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4)1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孙国X之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王XX的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1日,公安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受理刑事案件:2014年8月28日11时许桥沟派出所民警通过情报线索得知吸毒人员王XX在宝塔区南关二马路附近,便组织抓捕,后在南关二马路路边发现王XX,在实施抓捕过程中王XX明知是公安民警拒不配合,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反抗抓捕,将桥沟派出所一名协警面部砍伤后逃跑。2、抓获经过二份,证实2014年8月31日19时许,民警通过侦查得知王XX躲藏在宝塔区韩家窑则的一出租房内,民警以办事处、派出所民警查户口的名义敲门,王XX让李X假装有病无法下床为由拒绝开门,并手拿菜刀躲到门后,一个小时后民警破门而入,王XX为了逃避打击,用菜刀再次在腹部自残一刀,被民警抓获。3、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28日中午12点左右,他在大礼堂巷二马路路口等雯X一块买毒品,这时过来一辆车上下来几个人慢慢的向他走来,他当时怀疑是派出所抓吸毒的人员了,他也慢慢的向市场沟方向移动,那几个人离他几十米时,他一边跑一边向后看,并把身上带的菜刀拿出来,这时听见后面的警察说“站住,别跑”,他就对后面追他的警察说“你们不要抓我,别过来,你们要是敢过来抓我,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紧接着他就拿刀子来回抡了几圈,又说“有本事你们过来”,这时候有个高个子警察追上来,伸出手就要抓他,他就拿菜刀乱砍,上下砍了几下,那个警察就倒在地上了,紧接着又一名警察在离他两米左右在他面部喷了一下,当时他眼睛就酸的挣不开了,倒在地上,他拿起菜刀在他肚皮上来回划了几下,见那个喷洒药水的警察蹲在地上了,他就乘他不注意时跑了,当跑到市场沟桥时,喜X把他叫住,他就把情况给喜X说了一下,喜X就把他领到市医院急诊科,把他朋友李X打电话叫到市医院,他就给喜X和李X说刚才派出所抓吸毒的了,他把抓他的警察砍了,怕抓回去了,就自残了,怕警察到医院查,就离开医院了,在韩家窑则一个小诊所把他肚皮上的那几条口子缝合了。这几天怕警察抓,就躲到韩家窑则他租的民房里,2014年8月31日下午七点多,他听到外面社区的人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敲他的门了,他怀疑是警察,和李X商量不敢开门,就让李X假装有病,故意拖延时间不给开门,一个小时后听见外面的人说是南市派出所的警察查户口,他就害怕拿了菜刀躲到门后头,过了一会有人把窗户的玻璃门推开,用把子把门把向下敲了一下门就开了,他跑到厨房,门里进来的人说警察不要动,他就拿起菜刀在肚子上划了一下,警察跑到厨房拿出警官证,他就蹲在地上没有动,被抓住了。2014年8月28日他明知警察抓他不配合,将警察砍伤是因为怕抓进去强戒了,拿刀砍就是不让他们抓到他,8月28日那天他不清楚警察是否出示警官证,当时他只顾跑了。4、被害人孙国X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8日中午12点左右,桥沟派出所民警徐燕X、周龙X带着他和协警符乐X在宝塔区大礼堂附近排查吸毒人员,在大礼堂铁桥附近时,他们见到了一个疑似吸毒人员的男子站在路边,当事民警徐燕X就带着他和符乐X下了车,向那名男子走去,那名男子在看到他们后就开始向市场沟方向跑去,这时民警徐燕X就掏出警官证并向那名男子大喊“警察,站住”,那名男子在听到警察后就开始狂奔,他们三个就开始追,追了十来米,到了一建家属院门口时,那个男子站住,并从身上拿出把菜刀用手乱挥,嘴里还喊着“你们别过来,过来的话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这时他就上去准备夺他手里的菜刀,那人就用菜刀在他的面部砍了一刀,他在用手挡的时候菜刀把他的左手也砍伤了,这时徐燕X追上来用催泪器喷那个男子,那个男子用菜刀挡催泪器时,溅出来的喷雾把徐燕X也呛倒了,当时他就倒地上了,当时徐燕X拿出警官证向王XX表明了身份,那个男子已经开始跑了。5、证人李X的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下午4、5点钟左右,具体时间不记了,她在韩家窑则出租屋的时候,王XX的朋友给她打电话说王XX受伤了,让她到市医院来,她过去后见王XX和喜X在急诊科的椅子上坐着,王XX肚皮被划了几个口子,她问怎么了,王XX说派出所抓他吸毒,他自残了,用刀把自己肚皮划了几道,因为没钱,他们就把王XX带到韩家窑则私人诊所缝的针,这几天她就陪王XX在家中养伤。31号晚上公安局的人来抓王XX,敲门时她们听见门外面的人喊“我们是公安局的把门打开”,王XX拿着菜刀,不让她给开门,就让她装病,下不了地,她当时躺在床上,就给外面的警察说:“我病了,家中再没有人,下不了地,过一会回来人再给开门”,王XX拿着菜刀,藏到门后头,警察一直在外面让开门,王XX就是不让开门,就这样僵持了两个多小时,警察就把窗户的玻璃门拉开,王XX就躲到厨房里面,最后警察用棍子把门把敲下去门开了,进来些警察就把她们抓了。8月28日下午,王XX给她说派出所的警察抓他时,他把抓他的警察给砍伤了,他怕警察抓他,就用菜刀把自己肚皮划了几刀,自残了就关不进去,最后他就跑了。她和王XX是对象关系,2014年8月31日晚,警察敲门时是王XX不让开门,并威胁说她要敢开门就砍她,让她装病躺在床上。6、证人徐燕X的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下午13时许,他与协警孙国X、符乐X驾驶车辆从市场沟二马路方向行驶,他看到路边一名男子形迹可疑,像吸毒人员,于是他们下车准备对其进行盘查,该男子看到他们后加快向前走去,他就拿出警官证对该男子说不要动,他们是警察,后该男子向马路对面跑去,他、孙国X、符乐X就向就向该男子追去,该男子跑到马路中间时从腰部抽出一把菜刀并威胁对他们说“你们不要过来,谁要是敢过来,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说完就继续向马路对面跑去,孙国X看到该男子背对着他们跑了,就追上去准备从该男子背后夺菜刀,该男子突然转身用菜刀砍向孙国X面部,孙国X用手挡了一下,该男子继续用菜刀在孙国X的面部砍了两刀,他跑上去用催泪剂喷向该男子面部,该男子用菜刀乱挥,将催泪剂甩到他的眼睛里,当时他什么也看不见了,他听到符乐X说孙国X受伤了,符乐X就将孙国X扶到车上,他们去了医院。该男子被抓获后,他知道该男子叫王XX。7、证人周龙X的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下午13时许,他与民警徐燕X、协警孙国X、符乐X、王X驾驶两辆车从南桥方向向中心街行驶,当他们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大礼堂二马路的时候,他看到符乐X扶着孙国X,孙国X手上、脸上都是血,徐燕X在旁边蹲着双手抱着眼睛,他下车问符乐X怎么了,符乐X说孙国X被一名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用菜刀砍伤了,他和王X就向符乐X指的方向去追该男子,后没追上,他们就把孙国X送去医院了。8、证人符乐X的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13时许,他与民警徐燕X、协警孙国X驾驶车辆从市场沟二马路向中心街方向行驶,当时他驾驶车辆,徐燕X看到路边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形迹可疑,像吸毒人员,于是他们下车准备对其进行盘查,该男子看到他们后加快向前走去,徐燕X就拿出警官证对该男子说不要动,他们是警察,后该男子向马路对面跑去,他、徐燕X、孙国X就向就向该男子追去,该男子跑到马路中间时从腰部抽出一把菜刀并威胁对他们说“你们不要过来,谁要是敢过来,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说完就继续向马路对面跑去,孙国X看到该男子背对着他们跑了,就追上去准备从该男子背后夺菜刀,该男子突然转身用菜刀砍向孙国X面部,孙国X用手挡了一下,该男子继续用菜刀在孙国X的面部砍了两刀,徐燕X跑上去用催泪剂喷向该男子面部,该男子用菜刀乱挥,将催泪剂甩到徐燕X的眼睛里,他看到徐燕X双手捂着自己的眼睛,他就查看孙国X的伤势,该男子趁机逃走,王XX用左手把自己的上衣拉起来,右手拿着菜刀在自己的腹部划了几刀。9、证人张X的证人证言,证实他是韩家窑则诊所的大夫,2014年8月28日14时许,诊所来了三个年轻人,两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手上打着点滴,说他和人打架了,肚子上让砍伤了,要在这缝针,他看了一下伤口,肚子上有四、五刀的划痕,他看比较严重,就让他去大医院去看,那名男子说,他刚从大医院过来,没排到队,他让那男的登记,那男子说先缝针,他看那男子伤的比较严重,就没有登记先给他缝针了,那男子肚子上一共五个刀子伤口,是从左到右的横向刀伤。他共给缝了五、六十针。10、证人王X的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12时许,他在家属院门口,看见一个男的在前面跑,后面有三、四个人追,后面的人喊“警察,不要跑”,前面的那个人跑到他们家属院大门口时,从身上逃出来一把菜刀,一边乱挥,一边还喊“谁敢过来,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这时他拿菜刀在追上来的一个人的脸上砍了一刀,把人砍倒了,有追来的一个人拿这个喷雾的向拿菜刀的脸上喷,那个人拿菜刀乱挥,喷雾溅到了后面追上的这个人眼睛里,最后两个人都看不见了,随后拿菜刀的人又用刀在自己的肚子上划了几刀,就朝市场沟方向跑了。11、证人李XX的证人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12时许,他在家属院门口,听见有人喊“警察,不要动”,他就看见一个男的手拿把菜刀在他们家属院大门口,一边乱挥,一喊“不要过来,要不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乱挥菜刀的时候把一个年轻后生的脸上砍了一刀,那个后生就睡倒在地上了,又追来一个人拿个喷雾向拿菜刀的脸上喷,那个人拿菜刀挡喷雾的时候,喷雾溅到了后面追上的这个人眼睛里,那个人就蹲在地上了,随后拿菜刀的人又用刀在自己的肚子上划了几刀,就朝市场沟方向跑了。1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31日20时30分至45分,民警对被告人王XX的作案工具、自残使用的菜刀进行了提取,该菜刀刀身为不锈钢,长27cm,宽9cm。13、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3日14时10分至14时30分,孙国X在12张照片中进行辨认,认出三号男子即王XX就是在大礼堂巷将他砍伤的人;2014年9月14日14时10分至14时30分,徐燕X在12张照片中进行辨认,认出三号男子即王XX就是在大礼堂巷砍伤孙国X的人;2014年9月16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张X在12张照片中进行辨认,认出九号男子即王XX就是来诊所缝针的人。14、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11日14时至14时15分,王XX在民警的押解下,对其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经其辨认,位于宝塔区大礼堂二马路一建家属院门口就是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作案地点。15、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证明,证实徐燕X、周龙X系桥沟派出所正式民警;符乐X、孙国X系桥沟派出所协警。16、常住人口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生于1983年5月23日,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7、吸毒人员管控表,证实被告人王XX曾因吸毒多次被处理。18、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4)1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孙国X伤情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一级。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在明知公安民警要对其依法盘查时逃跑,并在民警向其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为抗拒检查,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民警,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王XX认为民警在对其盘查时未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他不知道是警察,他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称意见,经查,在卷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民警在执法时对其表明了警察身份,且能相互印证,其用菜刀在阻碍民警执法过程中将民警致伤是妨害公务中的暴力手段,故对其认为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刘宇人民陪审员 陆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