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阳某某,1951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涟源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后收取160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吴显权人民陪审员 阙桂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