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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建机设备有限公司,孙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机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28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2870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某某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自行协商,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6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