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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永香诉俞忠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香,俞忠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刘永香,女,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兴林,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俞忠文,男,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香诉被告俞忠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