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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永振与李文龙、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振,李文龙,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冯永振,个体。委托代理人:刘萍,个体。被告:李文龙,山东海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郝坤,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原告冯永振与被告李文龙、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永振的委托代理人刘萍、被告李文龙的委托代理人郝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永振诉称,被告李文龙于2014年4月9日欠冯永振人民币80万元,并以欠条为证明。原告在约定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文龙偿还欠款8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利率4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李文龙承担。被告李文龙辩称,对截止庭审之日尚欠8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张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永振与被告李文龙自2010年以来一直有经济上的业务往来关系,截至2014年4月9日被告李文龙向原告冯永振累计借款8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冯永振现金捌拾万元正(¥800000)”。欠条上有被告李文龙的签名和手印。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借款,故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文龙偿还欠款8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利率4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李文龙承担。另查明,被告李文龙与被告张洁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冯永振要求被告李文龙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人民银行利率4倍计算,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纳。被告李文龙与被告张洁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文龙所欠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张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龙、张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永振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计息本金800,000元,计算时间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632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殷艺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