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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吉建勇与刘麦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建勇,刘麦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吉建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麦景,男,成年,汉族。原告吉建勇诉被告刘麦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吉建勇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刘麦景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建勇对被告刘麦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