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吉建勇与刘麦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建勇,刘麦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吉建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麦景,男,成年,汉族。原告吉建勇诉被告刘麦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吉建勇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刘麦景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建勇对被告刘麦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