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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科与被执行人向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科,向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科,男。被执行人向廷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科与被执行人向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廷南自愿用退休金收入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