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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御尊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人工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御尊家具有限公司,南京人工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上海御尊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91446-8,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91室。法定代表人龚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明、张玲,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人工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许府巷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孙在明,总经理。原告上海御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尊公司)诉被告南京人工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工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尊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工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御尊公司诉称,自2010年起,御尊公司负责人工石公司所接工程的家具供货及安装工作,先后签署过多份购销合同。御尊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人工石公司未按期给付全部货款、运输费、安装费。在御尊公司多次催促索要下,人工石公司于2012年5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御尊公司家具款12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2年8月30日归还。至今人工石公司未支付款项,故御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工石公司支付御尊公司家具款1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人工石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御尊公司与人工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御尊公司向人工石公司供应家具,金额为135000元,含安装费、运费,不含票,预付款35000元,货物到达现场支付1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交货地点为南京军区政治部豪运宾馆。2011年2月27日,御尊公司与人工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御尊公司向人工石公司供应家具,合同金额为153500元,含安装费、运费,不含票,预付款40%,货物到达现场支付合同价的50%,安装完毕后付清余款。安装完后,御尊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拖付余款。若存在质量问题时可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维修款,待维修结束后付清。交货时间为2011年3月3日,交货地点为南京江宁大学城。2011年11月23日,御尊公司与人工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御尊公司向人工石公司供应家具,金额为986000元,含安装费、运费,不含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款到账视合同开始生效,御尊公司开始生产。出货之前人工石公司应支付48600元,御尊公司开始送货。上述合同签订后,御尊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人工石公司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2012年5月6日,人工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在明向御尊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御尊公司家具款12万元,定于2012年8月30日归还。”后人工石公司未发生任何还款行为。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凭证、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御尊公司与人工石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御尊公司提交的有人工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在明签字的欠条能够证明御尊公司向人工石公司供货的事实及欠款金额,人工石公司应按约支付所欠家具款,未按约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御尊公司有权主张人工石公司支付家具款1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人工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御尊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南京人工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郭俊卿人民陪审员  朱 牧人民陪审员  高晓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彭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