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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康光举与张裕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光举,张裕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康光举,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裕进,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光举与被告张裕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光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康光举负担。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