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康光举与张裕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光举,张裕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康光举,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裕进,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光举与被告张裕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光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康光举负担。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