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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明全刘社平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全,刘某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二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全,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平陆县曹川镇人。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以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曹川镇人,农民。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以非法经营罪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全、刘某平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全、刘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7月20日,被告人刘某全、刘某平经事先预谋,利用中国福利彩票3D开奖公告为平台,私自制定赔付标准,由刘某全负责收取黑彩号发展下线,刘某平联系上线。被告人刘某全以每注300元的价格从马某伟、赵某锋、栗某等人处收取黑彩号,并将这些号以每注290元的价格报给被告人刘某平,同时刘某平还以每注300元的价格从关某忠、柴某兵、郑某峰处收取黑彩号。经查,被告人刘某全的非法经营额为120200元,被告人刘某平的非法经营额为1899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全、刘某平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国家发行的彩票,提高赔付标准,搭建平台非法销售黑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平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对被告人刘某全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量刑,二人并处罚金。同时还提供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马某伟、刘某冰、关某忠、赵某锋、栗某、薛某生、宋某英、陈某东、王某朝、郑某峰等人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详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20日,被告人刘某全、刘某平经事先预谋,利用中国福利彩票3D开奖公告为平台,私自制定赔付标准,由刘某全负责收取黑彩号发展下线,刘某平联系上线。被告人刘某全以每注300元的价格从马某伟、赵某锋、栗某等人处收取黑彩号,并将这些号以每注290元的价格报给被告人刘某平,同时刘某平还以每注300元的价格从关某忠、柴某兵、郑某峰处收取黑彩号。被告人刘某平将这些号报给了周某平(在逃)。经查,被告人刘某全的非法经营额为120200元,被告人刘某平的非法经营额为18993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全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自己从2014年5月初开始打黑彩,后来和刘某平商定,由他联系上家,自己联系下家收号,自己把号报给刘某平,每注抽10元,刘某平每注抽5元报给上家。自己从5月份开始收取栗某、赵某峰、郑某亮、马某伟、刘某冰、栗某、曹河村“建”、下坪村典某、王某朝、吕某衷、薛某生、李某东妻子宋某英、王某俭的黑彩号,自己每收取一注号300元,每注抽10元钱,一共收了有1000注左右。这些人报号有时打电话,有时发短信。钱都是一星期一结账,自己在家时就要他们支付现金,不在家时就他们打到自己卡上。自己用三个邮政储蓄银行卡,一个是自己户名的,另外两个是以刘某冰和陈某东的名字开户的。赵某峰给自己的卡上打过5000元,郑某亮给刘某冰的卡上打了两次钱,每次1万元。自己收取的黑彩号6月10日以后报给刘某平。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报号,一注290元,钱结算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2、被告人刘某平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自己在2014年5月份和刘某全商议找个有钱的人当庄家收号,两人收号挣点钱。后来自己联系了周某平,让刘某全收号报给自己,自己再报给周某平。自己收刘某全每注290元,每周一结账,另外自己还收关某忠的号,每注300元,结算时有时现金,有时转账。另外还收柴某兵和郑某峰的黑彩号,杨某东也在自己跟前报号,都是现金结算。自己有两个邮政账户,一个尾号为7531,在2014年6月初卡坏了,后来自己换尾号为8539的邮政银行卡。刘某全账户(尾号7879),以及刘某全使用的陈某东账户(尾号3577)和刘某冰账户(尾号8897)这三个账户与自己的交易都是黑彩交易;与周某平账户(尾号6016)是自己与周某平的黑彩交易。另外自己账户与柴某兵账户交易除了6月6日和6月8日的10万元不是黑彩交易,剩下都是黑彩交易,与郑某峰的帐户交易都是黑彩交易。妻子付某红的邮政卡(尾号1006)是自己使用,没用于黑彩交易,都是正常的借款。3、证人马某伟证实: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9日之间,自己和赵院兵在刘某全处报号,通过短信的方式报号,报号独胆每注300元,双胆每注100元,每次他都回复“收到”,但是自己把他回复的信息删了。每周一结算一次,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结算。经过统计报号短信,一共报给刘某全263注,其中30注双胆号。另外,栗某、赵某凯、赵某峰也在刘某全处报号。自己媳妇曹凌燕没有收过黑彩号,她和刘某全账户往来是刘某全给自己支付的黑彩款。4、证人刘某冰证实:自己在刘某全处报号,每注300元,一共报了五六十注,都是通过电话报号。自己输了有1万元,钱一星期结算一次,有时现金支付,有时打到以自己户名开户的邮政储蓄卡上(刘某全使用)。刘某全一个月前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邮政银行卡。5、证人赵某锋证实:自己从2014年5月份开始在刘某全处断断续续报号,每注300元,具体注数记不清了,输了有1万元多。自己在2014年5月19日在曹川邮政储蓄柜台,给刘某全的邮政储蓄账户转账5000元,这就是自己报号的黑彩款。6、证人栗某证实:自己从2014年5月份开始在刘某全处报号,每注300元,输了共5万元左右。当时给了刘某全4万多元,还有1万多没给,刘某全就在自己跟前报了60注黑彩号。钱一星期一结,钱都是通过妻子赵某彩的邮政账户转到刘某全的邮政账户里,2014年5月5日的35900元,2014年5月12日的2500元,2014年5月19日的3900元都是自己输的钱。7、证人薛某生证实:自己在2014年6月份在刘某全处报号有两三个星期,记不清具体注数,每注300元,一星期结算一次,通过电话报号。前期自己赚了两万余元,刘某全将钱转到自己邮政银行账户。后来自己又在刘某全处报号,这钱自己又通过现金结算输给刘某全。8、证人宋某英证实:自己从2014年5月底开始在刘某全处报号,每注300元,报了有二十注左右,通过电话报号,钱一星期一结算,有时现金结算,有时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自己使用的是丈夫李某东的邮政储蓄卡。9、证人陈某东证实:刘某全在2014年5月份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邮政储蓄银行卡,这卡一直由刘某全使用。自己没有在刘某全处报号。10、证人王某朝证实:自己从2014年5月份开始在刘某全处报号,大约有两三个星期,大概有二三十注。钱一星期一结算,输赢相抵,最后输了两三千元,钱没有给他。11、证人王某俭证实:自己从2014年7月份开始在刘某全处报号。具体注数记不清了,大概有十几注,钱是一星期一结账。12、证人柴某兵证实:证实自己从2014年5月份开始在刘某平处报号,报了大概两个月。钱基本上都是银行转账,但是账户中有部分是正常借贷。并证实刘某平和他媳妇付某红账户中2014年5月5日(58300元)、6月2日(2770元)、6月6日(50000元)、6月7日(50000元)、6月8日(50000元)、6月9日(81620元)、7月7日(33620元)、7月14日(16830元),都是自己借给他的钱,不是黑彩交易。13、证人关某忠证实:自己从2014年5月份开始在刘某平处报号,一直到6月下旬,大概报了50注左右,每注285元。钱一星期一结算,都是通过邮政银行转账。并证实2014年5月3日用女儿关云荠的卡给刘某平转了2000元;6月3日刘某平转给自己3800元,7月12日自己转给刘某平7700元,7月17日转给刘某平4000元,这三笔都是黑彩钱;6月2日自己转给刘某平5000元,这是借款。14、证人郑某峰证实:证实2014年5月至7月在刘某平处报号,具体注数记不清了。每周一结算,大多数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来结算的。证实2014年6月2日转给刘某平1万元,6月9日转3700元都是黑彩款。15、证人郭某军、黄某齐、张某科、秦某辉、赵某学均证实:自己没有打黑彩报号,与刘某全帐户交易都是借款。16、证人曹某燕证实:自己没有打过黑彩,自己的邮政卡一直是丈夫马某伟在使用。17、证人杨某东证实:前两年刘某平借自己钱,一直未还,所以2014年6月至7月,自己在他跟前报号,持续不到二十天,大概有三四十注,输了一万多元,后来他就不收自己号了。钱全部都是现金结算。18、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①刘某平帐户交易明细(尾号8359)共计132600元。证实账户陈某东(尾号3577),该卡刘某全使用,分别在2014年7月2日、7月4日转给刘某平2万元、30900元;账户刘某冰(尾号8897),该卡刘某全使用,分别在2014年7月18日、7月19日转给刘某平3万元、4万元;账户关某忠(尾号4148)分别在2014年7月12日、7月17日转给刘某平7700元、4000元。②刘某平帐户交易明细(尾号7531)共计57330元。证实刘某全账户(尾号7879)在2014年6月16日转给刘某平1200元;关云荠账户(尾号9208),关某忠使用,在2014年5月3日转给刘某平2000元,2014年6月2日转5000元,该笔系借款;柴某兵账户(尾号1885),分别在2014年5月5日、6月9日转给刘某平的17830元、22600元,这两笔系黑彩交易;郑某峰账户(尾号1105),分别在2014年6月2日、6月9日转给刘某平1万元、3700元。以上两个账户证实被告人刘某平收取黑彩号共计189930元。③刘某全帐户交易明细(尾号7879)共计47300元。证实赵云彩账户(尾号9992),栗某使用,该账户分别在2014年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转给刘某全35900元、2500元、3900元;另2014年5月19日,赵某峰在柜台给刘某全转账5000元。④马某伟提供的向刘某全报号的短信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刘某全收取了马某伟共计233注独胆,30注双胆,经营金额应为:233x300+30×100=72900元。以上两份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平收取黑彩号共计120200元。19、手机通话详单。证实了被告人刘某全与刘某平经营黑彩期间的通话情况。20、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侦查机关分别于2014年7月21日12时30分和2014年7月21日15时15分对马某伟手机中其从2014年7月14日到7月19日向刘某全报黑彩号的短信予以拍照和对刘某全住处进行了检查的情况21、辨认笔录:2014年8月6日12时30分,被告人刘某全对李某东妻子宋某英予以辨认。22、平陆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赵某军、郑某亮、张某铷、吕某衷、李某鹏、范某春无法联系到。23、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关材料,证实了报号人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24、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了周某平在逃的情况。25、户籍证明两份: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全、刘某平无视国法,利用国家发行的彩票,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制定赔付标准销售经营3D彩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被告人刘某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史文娟审判员  毛春芳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