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贤伟与上海凤婷绿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曹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伟,曹春辉,上海凤婷绿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567号原告何贤伟,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曹春辉,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凤婷绿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玉凤。原告何贤伟诉被告曹春辉、上海凤婷绿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曹春辉、上海凤婷绿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其15,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春辉、上海凤婷绿化园艺工程有��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贤伟撤回对被告曹春辉、上海凤婷绿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