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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彭某,女,1983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黄某,男,1966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黄某未在其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居住,原告彭某称双方自2012年搬至重庆市巴南区居住至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仁兰